以上事项中,双方没有争议的是第一、二、九、十三、十四项。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关于医疗费,有原告举证的医疗费票据为凭,结合医疗费票据载明的用药及诊疗情况,被告中国人保公司抗辩3679.23元没有门诊病历佐证与事故的关联性,对该部分医疗费不予认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住院伙食费应为3400元。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完全确认。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营养费,有原告提供的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5日在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治疗26天的出院记录。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保证营养。对原告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交通...(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