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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设赌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冀07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刘**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在二审期间,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康保县公安局情况说明1份、康保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2份,拟证明没收原审被告人刘**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没收赌资82825元。上述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原审被告人刘**无异议,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原审被告人刘**牟取的违法所得、及被查获的赌资,原审已对相关证据予以质证查明,且二审在庭审中又进行了...(本文书还有5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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