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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石********、唐**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闽08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原告漳平市石********(以下简称“石笋坑煤业公司”)与被告唐**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笋坑煤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笋坑煤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2、判决原告在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7654元;3、判决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中心支付为准),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4、判决原告在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2855元;5、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款项中扣除8976.31元(其中自费医疗费5976.31元,额外支付被告的现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漳平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漳劳仲案(2021)022号裁决书,现提起诉讼具体如下:1、住院期间生活...(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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