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0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3.85%为标准自2014年9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口头承诺于2023年7月底还款,但截至原告起诉,被告仍未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