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泓*********与被告广州建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广州建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贷款10065173元;后原告变更该项诉请中的货款金额为80321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以1006517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后原告变更该项诉请中的逾期利息以8032163元为基数、起算日期变更为2018年8月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外加剂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缓凝减水剂,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同意结算方式,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使用量,于每月10号...(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