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7日,被告人王**编造虚假姓名“马某中”,并谎称自己在西吉县上班,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23年7月5日,被告人王**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西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矢、马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关于指控事实不属实的辩解,与在案证据视听资料光盘、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矢、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互矛盾,且无其...(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