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圣创********(以下简称圣创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圣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王*与圣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圣创公司是对王*因工负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改判驳回圣创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圣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与圣创公司之间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全部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圣创公司自认分包案涉工程并委派梁鹏超担任项目负责人,而王*提交的盖有项目部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梁鹏超又委派刘**担任工地负责人,圣创公司...(本文书还有3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