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武兴达********(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2022)藏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梅通过互联网远程参加庭审,被上诉人王*、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2022)藏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对兴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兴达公司与王*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应当改判。一、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兴达公司存在用工和管理关系,劳务时间和劳务费用标准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均达不到证明兴达公司尚欠其劳务费的证明目的。1.王*一审提交的证据无兴达公司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对兴达公司无法律约束力。王*劳务作业人员的身份无法核实,其为案涉工地提供劳务的证据亦不充分;2.王...(本文书还有3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