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顺德区杏*******诉被告冯**、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区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饲料款41489元及滞纳金3070元(计算方式:以41489元为基数,按月息1.5%的标准自2022年6月6日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及以414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共同承包经营鱼塘。因养殖需要,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购买用于鱼塘的鱼饲料。经原告核算,截止至2022年6月6日两被告尚*原告饲料款41489元未付。且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