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公******(以下简称中国某公******)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公******上诉请求:1、减少一审法院判决数额20000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车辆在一审判决前处于一直未予维修的状态,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的实际损失。基于保险法损失填补原则和禁止获利原则,本案中对被上诉人关于事故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本文书还有3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