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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川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仅存在《成都某部营区配套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文明施工协议》)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流工地施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内容不在某乙公司承包范围内,某乙公司也并未安排某甲公司实施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工程内容,某甲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张某某与其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张某某安排某甲公司搬运柜子等从而产生相应费用,并且张某某与某乙公司也并无关系。《框架协议》上某乙公司的印章及第三人许**的签名经鉴定系伪造,该协议对某乙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某乙公司均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履行过,因此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框架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10万元,某乙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某乙公司明知《框架协议》的存在或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但《框架协议》中并未约定某甲公司需要向某乙公司支付10万元保证金,某甲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系保证金,其转账备注也显示为“往来款”,因此该笔款项与案涉工程施工没有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也不应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张某某不是某乙公司的员工,也从未取得过某乙公司的授权,案涉工程系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首次开展合同关系、业务联系,因此在无授权情况下,也不足以让某甲公司相信张某某有权代理某乙公司。从《框架协议》伪造印章及签字来看,第三人许**也不知张某某以某乙公司名义与某甲公司进行合同的磋商订立,一审法院不应以伪造的《框架协议》内容认定张某某构成表见代理。某乙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已登报否定张某某系某乙公司的员工身份...(本文书还有83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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