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所需,被告于2020年8月28日作为出票人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用于支付相应的合同款,汇票票据号码231058**********00828712844182,票据金额11820.80元,出票日期2020年8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8日,汇票不得转让,被告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在汇票承兑信息处载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上述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告提示付款,但被告拒绝签收支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即被告未按其承兑人的承诺如期向原告承兑票据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请求被追索人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