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被告人贾**当庭认可其分赃共计人民币五百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本文书还有3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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