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80年1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张*、徐*、潘*因与被上诉人窦*、奇台县某***、王*、奇台县食***、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王**,上诉人徐*、潘**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王**,被上诉人奇台县某***的经营者暨被上诉人王...(本文书还有10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