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女,196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男,198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男,1986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女,200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周**、周**、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3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但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均应以一审作出的判决处理本案。(一)本案转让的标的物包含涉案个体工商户经营权权利、项下采矿权权利、土地租赁权利等无形资产,还包含案涉个体工商户项下砖厂包含的设施设备等...(本文书还有4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