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铁建工******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山东林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山东林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铁建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上诉人与第三人就上诉人承建的海西商务写字楼项目签订了外墙保温及涂料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在合同第三人授权委托书一节,明**上诉人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施工及结算等。2022年4月8日,上诉人与第三人就涉案工程办理结算并签订封账协议,确认工程价款为1080485元。2022年5月26日被上诉人以自己名义将上诉人诉至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索要涉案合同扣除结算价款3%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1048070.45元,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为本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上述工程款。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本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2022)青28...(本文书还有5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