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7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1600元(以借款本金4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15%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月5日);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林**负担。
被告答辩。
被告赵*华辩称:一、原告主张的47万元借款并非被告个人借款,被告收款行为是应广西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而实施收款,款项也是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关于该47万元款项性质,原告与广西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通过书面形式签署结算文件,原告也依据该结算文件向良庆区法院起诉,案号为(2020)桂0108民初****号,因此被告的主体地位不适格。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也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借贷关系,虽然代理人曾与原告就借款协议进行一个起草,但起草的背景是在良庆区法院1569号案件调解、和解阶段,且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3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