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7)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上诉人郭**等...(本文书还有4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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