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男,197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成*市高新区。
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孔*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是房屋买卖,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确认,原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案涉房屋尚在抵押期间,而抵押权人明确表示债务尚未清偿故不同意案涉房屋进行转让为由,对孔*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闫**未答辩。
孔*向一...(本文书还有1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