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双方合伙的起止时间有误。郭*与高*存在两个不同的、独立的合伙关系,第一个关于富蕴县、清河县、英吉沙县三地煤炭销售的合伙已经于2016年4月13日双方结算之后散伙,该事实有生效判决作出认定。第二个关于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某热电厂(以下简称某热电厂)销售煤炭的合伙在第一个合伙散伙之后开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郭*与高*关于某热电厂煤炭销售合伙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系认定事实有误。(一)原审认定事实依据的(2018)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被大范围改判,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郭*与高*存在两个不同的合伙关系。(二)二审中,郭*提交的记账本显示2016年3月10日开始铲雪、购买桌椅板凳以及探照灯、地毯、电脑等办公用品。2016年4月15日当天,才产生办照费用24...(本文书还有4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