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300元、逾期违约金及讨债费用3496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2年11月27日从原告处购买鲜龙眼,红标770件,每件120元,蓝标5...(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