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向原告马**偿还借款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手头资金周*困难向原告马**借款10000元,原告看在与被告朋友的情谊上出借此笔借款,于2024年7月1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微信账户上,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未出具借条,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推诿不予以偿还,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