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闫**与被告东宁运和*********(下称运和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运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其办理房照的费用38561.72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交的天燃气费2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的拆迁户。2011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新房照更名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找被告要办理房照的费用,被告一直拒绝承担。原告自行承担了办理房照的费用38561.72元。2014年10月27日,原告办理入户时向被告交了供用天燃气费2500元,被告未交给燃气公司,导致燃气公司不给原告供天燃气。
被告运和公司书面答辩称:2011年,李**、李**和运和公司签订了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本文书还有2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