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市某****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台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9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邢台市某****位于广宗县××镇××村,主要经营范围:自行车配件、橡胶制品销售。被告黄**向原告购买轮胎。被告接收货物后,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共计140967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