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场管*****(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云2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罗**,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云2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或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与原告等人达成招租团队提成5%的协议,也未能证实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及金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违背了客观事实,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关于是否约定招租团队提成5%的问题。1、被上诉人在仲裁开庭时明确认可,案外人李**系被上诉人安排负责管理乍甸农贸市场招商工作的人员,该事实也在仲裁裁决书中认定。招商团队一共有四个,分别是李*、李**、李**、唐*...(本文书还有5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