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君和利达公司在再审中的主要答辩意见:原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原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银丰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理由有:1、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了法律文书,在无人签收的情况下才依法公告送达,原审送达程序合法;2、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做出法律事实认定并作出判决;3、没有证据证明银丰公司法人代表冯**的还款承诺书系伪造;4、本案的债权转让均经过公告,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诉讼时效未过期。据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申请人河源粮食食品厂未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查明的主要问题是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原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送达问题。因被申请人君和利达公司起诉书中列明的被告为“河源市银丰实业公司...(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