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苑**因与被申请人唐**及原审被告刘**、德州天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苑**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唐**向圆顺公司借款10万元作为购车首付款,并将所购车辆挂靠在圆顺公司名下经营。唐**与圆顺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实质是以租金形式偿还借款,同日,圆顺公司、唐**、苑**签订三方《担保协议》,苑**对唐**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后因唐**不还款,担保人苑**代替唐**向圆顺公司偿还了72507元,圆顺公司对此认可。圆顺公司和刘**出具的《情况说明》、振兴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证明,圆顺公司向唐**实际提供了借款,该借款直接用于支付唐**购车所需的车辆保证金、相关费用以及购车所需缴纳的保险。苑**通过张玉闻账户...(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