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乔**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而一审法院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规定。一、乔**起诉要求分割的财产在离婚时已经涉及。2018年5月30日双方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显示,乔**在举证时提交该20万元借条,主张双方有20万元的债权(债务人为卫**);孙**主张该20万元的债权在2017年儿子结婚时已收回用于孩子结婚,孙**给借款人卫**打有收据,该20万元的债权已不存在,辩论时孙**再次强调该20万元已经要回,该债权不存在了。另外孙**在买供销社房屋时向孙**借款32万元,为儿子买户口借孙**235**元、安排工作借孙**17万元,为孩子结婚、买房、买车、办酒席、购烟酒花费有80万元左右,这些债务乔**应予以分摊,后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对财...(本文书还有5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