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桂管理********诉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桂管理********的经**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桂管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轮胎货款共计29390元及利息(利息以2939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贺*市平桂区矿区做运输业务,其车辆需要在原告处购买、维修轮胎,因此,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轮胎、请原告维修轮胎,但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截至2021年1月29日,被告尚*原告轮胎货款共计29390元,经原告催促,被告仍未支付货款,原告遂...(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