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丁**、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丁**,被告人保银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46586.4元(详见赔付清单);2.判令被告人保银川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4日15时10分,被告丁**驾驶×××号小型汽车,沿贺*县虹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贺*县虹桥路全聚德餐厅门口停车场进出口向右转弯时,车辆右侧与原告驾驶的宁a临164845号电动二轮车沿虹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车辆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丁**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