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生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征收补偿费297850元,其中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3864元、一次性临时安置费17683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47359元、搬迁奖5894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0日起,原告因经营需要租赁被告所有的位于义乌市雪峰西路**号综合楼**楼的房屋,面积527.6平方米。2019年5月底,原、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年租金140000元,后原告按约付讫。次年2020年5月8日双方续约,租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因经营场地扩大需要,原告向被告租赁综合楼**楼的房屋,面积同为527.6平方米。2021年3月23日,原、被告签了《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租金172790元。同年5月30日,原、被告续签**楼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租金155000元。2022年5月底,原告续租**楼**楼,租期仍为一年,均至2023年5月31日止。2022年6月2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启动石桥头工业区块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储备工作的公告》及实施方案,并预计2022年9月25日前完成整个区块的搬迁和腾空。2022年7月3日,被告与房屋征收单位签订土地收回储备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后本案讼争的补偿费用均已由...(本文书还有7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