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尔木李**********与被告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格尔木李**********经营者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尔木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000元;2.请求依法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1日,被告经营的位于格尔木市察尔汗东台服务区g315国道851公里处的新疆手工盐水拌面店铺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隔壁原告经营的修理部,导致原告修理部的大部分配件烧毁。2023年7月18日格尔木市察尔汗消防救援大队作出格察消火认字【2023】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赔偿事宜,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辩称,根据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这起火灾事故是从新疆手工盐水拌面店铺发现的,但起火原因至今为止不祥,消防大队也没有给出明...(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