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可佑********(以下简称可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联创*******(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存在重大事实未查明、已查事实错误、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具体阐述如下: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涉案《外经贸出口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是否涉及全部订单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涉案全部订单为tps01、tps02、tps03、db04、db05,一审法院仅以第三人在为上诉人处理tpso1、db05订单时以上诉人代理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进行接洽,并签订了代理协议,故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接洽后续的所有订单,进而认定代理协议能约束到所有订单,显然事实...(本文书还有20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