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市金***********(以下简称金翼电子通讯公司)与被告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翼电子通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翼电子通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金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金劳人仲案字【2023】57号仲裁裁决认定错误。杨**在2021年6月1日之前就从事手机销售工作,销售的就是vivo品牌的手机,依据杨**在仲裁委的陈述,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月期间其工资是结算清楚的,那么杨**应当提供在此期间每月的工资发放记录,但是杨**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杨**在仲裁委陈述当时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只是忘了跟谁签的,杨**到底跟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查明。因此,金翼电子通讯公司提起诉讼。
杨**辩称,其认为与金翼电子通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杨*...(本文书还有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