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某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某置业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某信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损失109.4万元以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109.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的1.5倍标准计算);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过错显而易见,系根本违约。被上诉人开发的涉案项目无规划许可手续,导致购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属于根本违约,造成了上诉人遭受109.4万元损失。根据双方之间的独家代理合同6.2.1条的约定,“被上诉人保证对项目的开发权,如因其自身土地性质、政府批文、项目交付等因素导致上诉人业务停滞、媒体介入或因此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担责并迅即出面处置”,故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该笔109.4万元的损失都应由被上诉...(本文书还有4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