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加***********与被告哈尔滨华*******、黑龙江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加***********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哈尔滨华*******委托诉讼代。—2—
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返还原告债权转让款300000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债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而给原告造成的预期收益的经济损失1418900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上述预期收益的经济损失1418900元的逾期给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转让款全部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拖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债务,担保人为被告哈尔滨华*******(以下简称华尔公司),该债务于2005年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08年11月21日,信达公司将该债权和担保权协议转让给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投公司),哈投公司又将该债权和担保权协议转让给华尔公司。信达公司在2008年11月21日《黑龙江日报》上刊登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债权转让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化建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哈投公司。通知债务人。—3—
化建公司向哈投公司履行债务人偿还债务本息的法律责任。哈投公司在2008年11月21日《黑龙江日报》的同一版面,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哈投公司通知了债务人化建公司其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华尔公司。通知债务人化建公司向华尔公司履行偿还债务本息的法律责任。2009年9月21日,华...(本文书还有7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