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177680213.申请日期:2015年8月27日4.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先市场、广*宣传、广*代理。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7591173.申请日期:2000年12月29日4.专用期限至:2022年4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9类):货运经纪、货运、旅客运送等。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原告。
2.注册...(本文书还有1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