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吐鲁番合**********(以下简称合力兴公司)与被告奇台县源*******(以下简称源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力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预付款293,409.5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959元(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2022年7月21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65计算),共计金额301,368.55元;2.被告支付2022年7月22日之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65%,基数按未付款金额计算至被告给付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送达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8日、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两份《煤炭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被告销售给原告煤炭产品,并约定先款后货,原告按照约定共计打入被告预付款项1,360,000元,经被告结算共计给原告销售煤炭966,590...(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