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9日,宋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宋某某与被告人沈*微信联系并提及此事,沈*提出其丈夫即被告人张*可以帮助宋某某疏通关系减免刑责。当日,被告人沈*、张*向宋某某谎称有人脉资源疏通关系并提供两种解决方案,一是获得轻判报价120万元,二是撤销案件报价230万元至250万元。4月19日,宋某某等人携款230万现金从浙江绍兴驱车至事先约定的本市徐汇区xxx路嘉汇广场写字楼地下停车场,宋某某将装有230万现金的拉杆箱当场交给沈*、张*。4月20日,张*将现金230万元存入银行。当晚,沈*、张*告诉宋某某已疏通关系但不能达到撤案目的,因为已花费150万元故只能退款70万元。4月22日,张*退还宋某某70万元。
2020年1月,范某某因购房向被告人沈*打听行情,沈*称其丈夫即被告人张*经营房地产生意可以帮忙了解。同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沈*、张*向范某某谎称张*在疫情期间个人向国家捐款500万元而获得内部优惠购房的资格,并以帮助范某某利用上述资格优惠购房的名义骗取范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22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沈*虚构事实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682万元,用于购买价值42万余元的凯迪拉克轿车及价值146万余元的保时捷轿车各一辆,以及购买名表、名包等奢侈品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张*名下银行账户余额175万元,冻结沈*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万余元,扣押上述凯迪拉克轿车、保时捷轿车各一辆,扣押名表、名包若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王*某、黄**、郑**、龙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及通话录音;调取证据笔录、银行账户明细及监控录像;被告人张*、沈*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沈*、张*虚构事实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60万元等事实。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据、银行记账凭证及银行...(本文书还有7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