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涌*******(以下简称涌泉贸易公司)与江阴市城*******(以下简称永范生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涌泉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范生鲜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涌泉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永范生鲜超市支付货款2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永范生鲜超市承担。事实与理由:永范生鲜超市向涌泉贸易公司采购货物,至2021年3月9日经双方结算由永范生鲜超市出具欠条凭证一份,计结欠涌泉贸易公司货款为29...(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