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必*********(以下简称必美公司)、上诉人宁德市金*******(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原审第三人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必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以及从2017年11月20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的45万元中扣减所谓的23万元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三方关系中,被上诉人金盛公司只承认与第三人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且指出上诉人手中的《经销商服务合同》系第三人伪造被上诉人的公章签订,并未得到被上诉人认可。事后经过上诉人核实了解,《经销商...(本文书还有3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