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某某**********(简称某某一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简称同某乙物资公司)及原审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一建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某某一建向被上诉人同某乙物资公司支付货款160573.2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同某乙物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同某乙物资公司实际供货金额为2780573.28元。认定同某乙物资公司所供钢材款总金额应依据供货方同某乙物资公司的供货单或需方某某一建的入库单,结合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的金额为准,以其他证据为辅。若出现冲突时,应以供货单或入库单对应合同单价计算金额为唯一认定依据。一审中,双方当事人...(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