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居易实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区人民法院(2024)青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海省海东市平*区人民法院(2024)青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中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认为:“原、被告擅自将属于平***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用房(共**层)的**层单独分割出来后对**层的所有权进行处置,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双方2023年4月13日签订的《房屋抵...(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