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付*、晏**、第三人海东市乐*************(以下简称华西房地产公司)、海东市乐*************(以下简称华西混凝土公司)、青海华西******(以下简称华西建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第三人华西房地产公司、华西混凝土公司、华西建筑公司反对原告的主张,列为共同被告。原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黄**,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晏**、华西房地产公司、华西混凝土公司、华西建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继续执行被告晏**名下的车牌号为×××的雷克萨斯lx570香槟色越野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城西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青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告晏**名下车牌号为×××的雷克萨斯lx750香槟色越野车的执行。原告认为该裁定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错误,理由如下:一、案涉车辆的质权未能设立。1.2022年4月8日的《个人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委托书》上均...(本文书还有4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