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成都力玺*********(以下简称力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力玺公司向刘**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3402.32元(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2045236元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0月31日起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3年9月5日为63402.3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力玺公司承担。诉讼中,刘**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力玺公司向刘**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8354.2元(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2045236元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3年9月5日为88354.2元)。庭审中,刘**明确从违约金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满足交房条件之日即2023年9月7...(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