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洛阳市某***(以下简称“洛阳艺海公司”)、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李**,被告洛阳某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张**,被告彭**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2022年3月31日,原告经亲戚介绍到西安市雁塔区××商铺××店进行装修收尾的保洁工作。该店铺的装修工程由被告洛阳某某公司承包,双方约定劳务费200元/天,当天上午八点开始保洁工作。洛阳某某公司没有对原告进行安全培训,施工现场也没有安全员。原告站在脚手架上擦高处玻璃,洛阳某某公司没有给提供安全绳、安全帽,导致原告从7、8米的高空坠落摔伤。原告随即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救治。经**原告伤情为:1、右侧胫骨远端骨折;2、双侧根骨骨折;3、右侧踝关节脱节;4、右足副舟骨骨性关节炎等。据了解,就西安市雁塔区××商铺××店装修项目,被告彭**与洛阳某某公司存在分包关系,后因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407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00元、营养费7320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护理费338508元、误工费48800元、交通费3640元、残疾赔偿金77224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9324.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鉴定费3610元、辅助器具503元,以上共计1741224.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某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并非洛阳某某公司雇员,双方无任何劳务关系。洛阳某某公司将西安市雁塔区万象天地耐克店装修工程收尾阶段的保洁项目分包给彭**进行施工,约定承揽价格为200元/人/天,并通过微信向彭**支付承揽费用。洛阳某某公司与彭**沟通**层玻璃保洁等项目过程中,明确告...(本文书还有7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