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宁经济****************(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因与上诉人青海环能********(以下简称环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19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环能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租赁设备归还之日的设备租赁费,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2,499,300元;2.环能公司按年利率3.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付租赁费全部付清,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247,818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开发区管委会、环能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发区管委会的诉讼代理人黄**、环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喇海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发区管委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环能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租赁设备归还之日的设备租赁费833,100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后续租赁费继续计算,直至租赁设备归还之日止);环能公司以上述欠付设备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267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直至欠付租赁费付清)。事实和理由:虽然《西宁...(本文书还有5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