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刘**、黄**、佛山市保***********(以下简称保润海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原审被告广州众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腾公司)于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注销,本院依法通知众腾公司股东刘**、黄**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改判众腾公司、保润海晨公司共同支付胡**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浮动分红16287.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每月的浮动分红为基数自次月2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众腾公司、保润海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租金与利润的关系认定错误,导致一审判决显失公平。1.涉案《评估报告书》确定的租金标准是指涉案房屋在特定时间段的市场租金价值标准,可以认定胡**在自行出租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获得《评估报告书》确定的全部租金收入。在众腾公司、保润海晨公司无法举证其经*成本并确定浮动分红的情况下,应当由众腾公司、保润海晨公司按照市场租金价值标准向胡**支付浮动分红,即《评估报告书》载明的金额扣除已支付给胡**的固定收益后的差额应当全部属于胡**应得利润;2.在一审判决认定众腾公司、保润海晨公司经*涉案房屋的收入远高于评估收入的情况下,胡**委托众腾公司、保润海晨公司统一经*管理后应收的固定收益和浮动分红总额不可能比市场租金水平更低;3.若依据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6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