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潘**、潘**、潘**、潘**、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潘**、潘**、潘**、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依法继承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继承人潘*6持有的该房产部分50%的六分之一份额,共计36,667元(该房屋总价值约44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邮寄费由原告与五被告均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潘*6系原告的丈夫,二人于1967年4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继承人潘*6于2020年7月27日因病去世。除原告外,潘***生前还有五个子女:长子潘**、长女潘**...(本文书还有2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