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兴星公司、慧骏公司共同辩称:第一,被告兴星公司在工商变更登记前的债务应当是由原股东即李**以及李*润承担。第二,二被告的财产并未发生混同,本案中被告慧骏公司对被告兴星公司并无特定的民事义务,被告慧骏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兴星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2020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由李**变更为李*润,股东由李**变更为李*润和丁云飞,2020年5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润变更为李**,股东变更为李*润、李**,2022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股东变更为慧骏公司。
2022年3月4日,兴星公司(甲方)与燚阳公司(乙方)签订《广州燚阳******短信息业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2030408),约定:乙方作为通信平台运营商,面向中国企业客户提供短信息业务服务,甲方根据自己的日常经营业务或办公需要,申请使用乙方的行业短信通道。二、双方权利和义务...(本文书还有2952字未显示)